冀政转征函〔2018〕462号
南和县人民政府:
你县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转用、征收集体农用地4.4328公顷(耕地4.2595公顷、农村道路0.1733公顷);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.5794公顷,共计5.0122公顷,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使用。
二、你县要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,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。
三、具体建设项目由你县根据产业政策、供地政策、用地定额依法提供用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供地。
2018年6月27日